莆田市财政局 莆田市机关事务管理处关于印发莆田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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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财政局 莆田市机关事务管理处关于印发莆田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4-07-15 22:30:5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市级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莆田市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莆田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莆田市财政局             莆田市机关事务管理处

                            2023年1月10日

  

 

 

 

莆田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

(六)发生产权变动的;

(七)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五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六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取得或者形成的方式应当合法合规,权属关系不明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界定权属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资产处置应当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处、主管部门在本规定规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处置、超标配置、低效运转、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有权先行调剂使用,逐步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和循环利用机制,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八条 信息系统和软件资产处置应当优先整合利用。无法整合利用的,应当经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或专业机构技术鉴定后,严格履行处置程序。以授权形式购置的软件资产到期后,应当及时办理处置手续,停止使用。为专项工作开发或配发的软件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失去使用价值确实无法整合利用的,应当及时进行处置。

 

第二章 处置权限和要求

 

第九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处、市财政局、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审批或者备案。

第十条 市级各部门机关本级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分别由市级各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分别按照《莆田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莆政办〔2015〕96号)、《莆田市机关事务管理处关于印发莆田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规定》(莆市管〔2020〕10号)等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市级各部门及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账面原值,除房屋及构筑物、土地和交通运输设备外的其他资产,下同)单项价值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国有资产,应当经各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市财政局备案;处置单项价值或者批量价值5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由各主管部门自行审批。各部门应当在规定权限内根据实际及时处置国有资产,一个月度内分散处置的国有资产原则上按同一批次汇总计算批量价值。

第十二条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国家重大自然灾害等应急情况下,相关单位可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处置国有资产,待应急事件结束后报职能部门审批或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处、市财政局、各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是国有资产处置的依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要依据批复文件处置资产,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核销相关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核算处理,确保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应当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年度报告中予以反映。

第十四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过无偿调拨和置换取得的资产,应当符合资产配置标准,与其工作职责和人员编制情况相符。

第十五条 除另有规定外,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划转给国有企业、转让、拍卖、置换国有资产等,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核准或者备案。   

第十六条 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处、市财政局审批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按以下规定的程序办理:

(一)申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提交资产处置申请文件,并提供有关材料。

(二)审核。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申请处置事项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核实后,报送市机关事务管理处、市财政局。

(三)审批。市机关事务管理处、市财政局对主管部门报送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复。

(四)处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接到批复文件后,按处置方式和规定程序及时办理资产移交、评估、备案、交易、统一回收、定点销毁、产权变更登记等手续。

(五)账务处理。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处置完毕后,根据审批部门的批复文件、审批表,以及处置资产取得的交易、回收、移交等各类凭证,及时调整资产、财务账目,并进入预算一体化管理系统资产管理模块进行数据更新。

(六)备案。需备案的资产处置项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于资产处置完毕后15日内,将资产处置文件、残值回收和收入上缴等材料报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处备案。

 

第三章  处置方式

 

第一节  无偿划转

第十七条 无偿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无偿划转国有资产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由划出方按照本规定第二章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跨级次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由市级无偿划转给其他级次行政事业单位的,应当附接收方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接收的相关文件,由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按本规定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权限履行审批手续;由其他级次行政事业单位无偿划转给市级的,由划出方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处置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无偿划转国有资产,应当由划出方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市政府决策文件、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者收据、记账凭证、资产信息卡、竣工决算报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专利证、著作权证、担保(抵押)凭证、债权或者股权凭证、投资协议等凭据的复印件,下同),以及《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和对外捐赠处置申请表》(见附件1);

(二)划出方和划入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三)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而移交国有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改制的批文;

(四)接受单位同类资产的配置状况和需求情况说明;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节  对外捐赠

 

第十九条 对外捐赠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赠与合法受赠人的行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捐赠应当利用本单位闲置资产或者淘汰且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不得新购资产用于对外捐赠。同一部门上下级单位之间和部门所属单位之间,不得相互捐赠资产。

第二十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对外捐赠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和对外捐赠处置申请表》(见附件1);

(二)对外捐赠报告,包括对外捐赠事由、方式、责任人、国有资产构成及其数额、对外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等;

(三)与受赠人达成的意向性捐赠协议;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受赠方所在地城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出具的凭证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予以确认。

 

第三节  转让

 

第二十二条 转让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并取得收益的行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国有资产,应当以公开竞争方式进行,严格控制非公开协议方式,可以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二十三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国有资产,以财政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确定底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报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或者备案部门重新确认后交易。

第二十四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转让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转让、报废等处置申请表》(见附件2);

(二)转让方案,包括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转让的原因、方式,可行性及风险分析等;属于股权转让的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属于无形资产的需附本行业专家的论证报告。

(三)转让方和受让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四)拟转让的资产使用情况说明;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节  置换

 

第二十五条 置换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为主进行的资产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者只涉及用于补差价的少量货币性资产。资产置换,应当以财政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置换对价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置换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双方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双方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报废等处置申请表》(见附件2);

(二)置换方案,包括双方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设置担保情况,置换的原因、方式,可行性及风险分析等;

(三)置换双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四)双方拟置换资产的评估报告;

(五)因城市规划建设等拆迁(征收)置换资产的,须提供拆迁(征收)公告、置换补偿标准等资料;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节  报废

 

第二十七条 报废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国有资产,或者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已达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继续使用。

第二十八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报废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报废等处置申请表》(见附件2);

(二)有关部门、专家出具的鉴定文件及处理意见;

(三)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国有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等;

(四)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资源资质等因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者已经超过法律保护的期限、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提供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材料,或者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的证明文件;

(五)报废办公设备和家具的,须提交由资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有关专家组成的鉴定小组或技术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技术鉴定书;

(六)报废专用设备的,须提交由行业或部门技术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技术鉴定书;

(七)报废车辆的,须提交有资质机构提供的车辆检测报告、事故认定材料、保险公司赔付凭据或近两年维修记录等证明资料;

(八)报废(拆除)房屋的,须提交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如因新建项目需要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立项文件;因房屋征收拆迁需要的,提交征收拆迁公告、补偿标准和补偿意向协议等资料;

(九)报废锅炉、电梯等特种设备的,须提交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

(十)其他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现有技术鉴定机构无法进行鉴定的,应提供资产近两年的维修记录;若产生维修费用的,还应提供维修费用凭单复印件;

(十一)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节  损失核销

 

第二十九条 损失核销是指由于发生盘亏、毁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发生的国有资产损失,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国有资产损失核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报废等处置申请表》(见附件2);

(二)国有资产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的情况说明,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者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单位内部核批文件;

(三)国有资产被盗的,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结案证明;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毁损的,需要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事故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屋拆除证明等;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国有资产的损失核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报废等处置申请表》(见附件2);

(二)形成损失的情况说明、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三)涉及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提交仲裁决定或者法院判决等相关法律文书;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资产评估和交易

 

第三十二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转让、置换国有资产的;

(二)事业单位合并、分立、撤销、改制,财政部门确认需要进行评估的;

(三)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四)涉及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并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独立执业行为。

第三十四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事项涉及的评估项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核准;由市财政局审批的事项涉及的评估项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备案;其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市财政局或市级主管部门提出核准或备案申请。市财政局或市级主管部门应及时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核准或备案评审。

第三十六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应按以下公开方式进行:

(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单项或批量资产市场价值在 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须依法及时通过公共资源平台发布信息,鼓励采取电子竞价方式公开交易,可委托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协助办理公开交易,签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合同等手续。

(二)前述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转让和其他方式的资产处置,鼓励通过委托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交易(鼓励采取电子竞价方式公开交易),行政事业单位也可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行组织交易。

第三十七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投标、拍卖、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结果,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暂停交易并报资产处置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三十八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资产转让,以及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等特殊原因的交易事项,按照规定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可暂不委托有资质交易机构公开交易。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报废的电器电子设备,可参照《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若干规定》的要求,进行统一定点回收处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传真机和复印机等资产,按国家保密工作要求,交由指定的涉密设备定点销毁单位处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五章 处置收入

 

第四十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转让、置换、报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转让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所办企业的清算收入等。

第四十一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市级国库。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国有资产在处置环节中流失。

第四十三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资产处置档案管理。资产处置过程和结果的资料和数据应当完整、真实,并按规定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门、机关事务部门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门、机关事务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市级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擅自越权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处置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

(三)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

(四)截留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五)未按照规定评估国有资产导致国家利益损失;

(六)其他造成单位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市级事业单位,以及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八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按照预算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国有文物文化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以及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境外国有资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制定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和对外捐赠处置申请表

2.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报废等处置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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